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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五险二金”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五险二金”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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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一、目前“五险二金”现状

以北京市为例:目前“五险二金”月缴纳比例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补充大病个人缴纳3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8%,个人缴纳0.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8%,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企业):单位缴纳5-12%,个人缴纳5-12%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另外,企业还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本文暂不讨论。

二、目前“五险二金”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不考虑自愿性质的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必须缴纳的“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如下:

最高比例:66.8%。其中企业44.6%,个人22.2%

最低比例:51.3%。其中企业36.1%,个人15.2%

2、社会保险征收复杂,制度成本过高

社会保险征收与工资总额挂钩,而工资总额又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人们总是趋利避害,在与自己利益没有直接挂钩的情况下少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社会现象。为了保证征收到位,政府又需要建立一套稽核制度,无疑会造成制度成本过高。

3、养老保险统筹比例过高,缴费激励机制不够

养老保险费率,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27%,但计入统筹部分是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2.375倍。理论上,缴存费用越高,将来领取的退休金越高。但实际上未必,因为退休金发放还与其他因素有关系,比如工龄、缴存时间等,特别与整体养老金数额有关系。不管什么名目,统筹是依附于员工人身关系,事实上构成该员工薪酬一部分。统筹比例过高,会增大将来发放不确定性,不如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有确定性,能够激励员工将其视为薪酬。

4、养老金未来需要支付,收付实现制式管理,不如权责发生制的管理

纵观世界上的养老金制度,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年轻人养老人的收付实现制,一种是自己养自己的类似年金的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存在账目不清,发放标准不明。目前政府会计核算也由收付实现制转化为权责发生制,而在养老金方面只有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才能有效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才能今后在养老金方面得到全部支付。

摒弃收付实现制,实施权责发生制自己养自己,也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杜绝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可能性,同时减少投资失败的道德风险。

5、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社会保险是基于大数原则,现时够用就行。生育并入医疗。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是基于大数原则设立,人人交少量钱避免小概率事件,现收现用,无须为未来储备,因为使用者不交权益就停止权益。原则上保持几个月结算金额就够了,一旦结余过大,应该返还,或者降低费率。

医疗、生育社会保险都与医疗有关,完全可以并为一个事项。

三、改革建议

1、对基本社会保险摒弃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缴费制度,实施固定缴费,避免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互相攀比

医疗(合并原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社会保险与其个人收入没有关系,实施固定缴费制度,可以避免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互相攀比,减少制度成本。结余资金保证3-6个月结算,同时政府建设医院、购买医疗设备、资助医护人员基本薪资,对特殊困难人群予以代缴医疗、失业二项社会保险资金。

对基本养老实施全国统一的最低保障制度。在测算基础上,单位和个人按照1:1每月缴纳固定数额,明确预期,将来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数额退休金的最低值。政府将国企股权划转、利润分红充实社保资金,对特殊困难人群予以代缴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资金。

2、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实施补充养老(年金)、商业养老制度

改进年金制度,单位和个人按1:1总额不超过20%工资总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允许个人委托符合资格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

对商业养老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总额递延缴纳控制,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不得实施商业养老制度。

3、养老金过渡期安排

对之前已经缴纳养老金的个人,按照固定数额进行清理,对多缴的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允许个人委托符合资格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

对已退休及临近5年内退休人群,待遇保持不变,如有差额,由全国社保基金、财政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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