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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原创: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会计处理的解读

重磅原创: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会计处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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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核定征收方式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08.01.01-2015.09.30)。

2.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公式

1.2008.1.1-2014.12.31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2.2015.1.1-2020.12.3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与以前比计算公式有变动):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

1.2008.1.1-2009.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无减半优惠)

2.2010.1.1-2011.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3万则减半)

3.2012.1.1-2013.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6万则减半)

4.2014.1.1-2014.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万则减半)

5.2015.1.1-2016.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30万则减半) 

6.2017.1.1-2017.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则减半)

7.2018.1.1-2020.12.31(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则减半)

五、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以报代备",直接填申报表对应的栏次即可,预缴既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增值税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2014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6号、财税〔2017〕76号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综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万元≤月销售额≤3万元(6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免征增值税。

7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固定资产折旧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仪器、设备购进时间

单位价值

适用政策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年1月1日以后

100万元(含)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年1月1日以后

100万元(含)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府性基金篇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篇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3、小微企业满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4、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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