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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受邀参加《九民纪要》研讨会 并就财产混同审计作专题发言

陈叔军受邀参加《九民纪要》研讨会 并就财产混同审计作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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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迈向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阶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实施总结与展望学术研讨会”在成都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承办。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占国主持,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志君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讲话。250余名代表参会,现场汇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15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代表、70余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百余名优秀论文撰稿人。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陈叔军先生受主办方邀请参加本次会议,并在提交大会的580多篇论文中脱颖而出,在“穿透式审判实践中的特殊问题”专题研讨单元获得发言机会:“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公司财产独立性关系中的证明作用:兼论《九民会议纪要》人格权修订”。该单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薇女士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先生共同主持。

在财产独立案件极难认定成立的司法环境下,陈叔军发言归纳了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常规年度审计报告能否证明财产独立;二是单方委托尤其是事后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是否具有证明资格;三是关联交易披露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否补强审计报告证明力。围绕上述问题,陈叔军作了深入浅出阐述,并就修订《九民会议纪要》人格权修订提出建议。
陈叔军直言,部分案件中法官以事后单方委托为由直接否定专项审计报告效力,是简单粗暴,法官的说理不足以平息案件争议。陈叔军解释,单方事后委托,受民法典和注册会计师法双重保护,合法有效。注册会计师只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能发表恰当意见,不受其他因素制约。法官否定审计报告效力,需要从审计准则出发去评判,而不是依据“单方”“事后”去否定。
陈叔军高度认可《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人格权的认定标准,但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评判指引,造成“认定标准”落空,让有无审计报告和委托形式占据了法官说理的核心篇幅。陈叔军介绍,广东注协印发的《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专项审计风险提示函》系注协系统首份财产独立审计指引,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了fang'xiang,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最后陈叔军建议在《九民会议纪要》“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末、“10.【人格混同】”前增加五款:

1.责任方能够提供一人公司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但具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责任方能够提供一人公司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依法出具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但具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责任方能够提供事后专项审计报告,并在财产混同方面接受质证成立的,具有证明效力。

4.责任方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要求对子公司实施统一控制,如委派董事、统一会计政策、人员管理、资金管理等,旨在提升集团经营效率,具有真实商业实质,没有逃避债务利益输送,不应视为财产混同。

5.责任方财产混同轻微、偶发、已纠正的,不宜一律视为财产混同,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陈叔军发言期间,肖薇副庭长在点评时直接回应了法官为何这样处理,希望以后有机会与业界详细沟通交流。

围绕“迈向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阶段”这一主题,本次研讨会将以《九民纪要》的实施回顾与未来展望为主线。会议旨在搭建跨领域智慧交融的平台,一方面系统梳理纪要施行以来的得失,直面审判实践中的疑难症结;另一方面着力探究其与《民法典》、新《公司法》的有机贯通,并对数字时代及金融创新催生的新型司法需求作出前瞻回应。我们期待凝聚各方共识,为《九民纪要》的修订完善或新司法文件的出台贡献兼具深度与实效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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