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成文日期:2022-5-21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3.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 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2.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72. 账簿印花税减免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 10 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 1日至 2019年 9 月 31 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
2019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月至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
2019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年 10 月至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年 10月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 3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 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 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 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 28号)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7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优惠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 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2.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 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3.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4.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 号 )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 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 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 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2.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上述条件 1 中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3.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4.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 3 年每种 1 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
2.《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 号)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 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 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3 年以上(含 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 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 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 利润)50% 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一条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5〕11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 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 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 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 24 号)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 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 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 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 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上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上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上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上述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相应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 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0号)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五条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号)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7 月 27 日至2030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 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6.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第五条、第八条
107.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 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第五条、第八条
108.投资额超过 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 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 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
109.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1 月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 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 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2020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6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 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3.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 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第四条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