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成文日期:2022-5-21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具体包括: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10.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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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附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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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7.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0.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2.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1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3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8.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9.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5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部分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2.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 5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 2022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6号)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 5 号)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优惠内容】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 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7.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8.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 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 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 年 2 号公告发布后,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 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10.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 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11.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 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2〕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12.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1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1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 2019年7月 1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1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 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
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1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 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 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除了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 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6 号)第六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75 号)第一条
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6 号)第六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 75 号)第一条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4号)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 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38.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 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39.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 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