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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偷逃税引发的刑法立法“首罚不刑”争议 请看立法者的权威解读

范冰冰偷逃税引发的刑法立法“首罚不刑”争议 请看立法者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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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罚不刑”争议

      2018年10月3日,新华社发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以下简称通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41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处以罚款5.96亿元,合计8.84亿元。同时认定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稿一出,就范冰冰为何不入刑,网上舆论汹涌。一方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首罚不刑,只要范冰冰履行了缴纳税款义务,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以陈有西律师为代表力排网络众议。

      另一方观点认为,范冰冰偷逃税款数额如此巨大,为何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而置疑“首罚不刑”是否为逃税者留的后门?此派观点没有名人背书,主要是未具名网民。当然,各方观点均认为税务机关处理是依法办事,并没有法外开恩。

      二、“首罚不刑”修改来源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三、“首罚不刑”修改,立法者权威解读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系统地解读。

      据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具体见《法制日报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只有讲明白,法律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支持》。

      四、本人补充观点:


      本人完全赞同立法者给出的权威解读,另外补充四条意见:

      1.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来源公认有四个因素:土地、资本、劳动力、企业家精神。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是不承认企业家精神的,导致1978年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国穷人也穷。4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已经证明,企业家精神是其中关键因素,没有企业家精神,是不可能把国家、国民带富的。个别不良企业,不能从整体上否定企业家精神带来的关键作用。 

      2.偷逃税不等于贪污、盗窃、侵占。企业家(包括自由职业者、演艺人员、新媒体人员、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贡献者,偷逃税的企业家只不过是少贡献罢了,比起那些缴少税甚至不缴税的人,他们的贡献还是大多了。

      3.偷逃税当然违法,但行政处罚也很严励。比如范冰冰要缴8.84亿,但真正税款只有2.55亿,其余6.29亿是罚款和滞纳金,不可谓不严励。经济违法还是用经济手段解决好,刑罚有成本需要花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4.本人十分赞同刑法设置“首罚不刑”条款,没有必要废弃、修改,即使数额巨大的税款,理由已前述。但本税案仍对高净值人群特别是企业家仍具有警示意义,具体见本人原创《税案洞察|逃无可逃!范冰冰偷逃税背后的深度分析(企业家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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