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对《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尺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突出党中央提出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并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表述保持一致,建议将案件类型明确为知识产权案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名称修改为“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将草案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修改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