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明确部分新增加以及改变罪名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各有关侦查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优势。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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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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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5.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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