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访问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取消

 

3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取消

 

4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6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取消

 

7

制盐项目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微信公共号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2022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5937号-1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