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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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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2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3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4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

 
6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取消

 
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取消

 
8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取消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

 
10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

 
1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

 
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

 
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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