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
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答复

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答复

访问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2004)6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微信公共号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2022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5937号-1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