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
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访问量: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微信公共号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2022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5937号-1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