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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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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8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831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208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财产申报

第二节 豁免财产

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

第四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

第三节 债权审核

第五章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组织形式

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财产分配

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申请

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节 管理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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