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兰德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吕守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丁厚平等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吕守国、丁厚平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厚平具体负责。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华杰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被告人王银芝、戚甫长作为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中含有镍、钴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守国等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亚兰德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782.5万元,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吕守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丁厚平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亚兰德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将含镍、钴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至长江,且提供虚假数据应付环保检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监事竺子强参与联系倾卸地点。2015年3月至6月间,姚多友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竺子强等人联系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等收购工业污泥共计5540吨,经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8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含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多友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被告人蒋国华等人明知姚多友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思玉等人明知涉案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场地及人员实施倾卸丢弃行为、参与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竺子强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维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王维凡指使白伟等人修建暗管,设置阀门连接至应急池、观察井,并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对酮,将产生的废液通过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应急池,并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时打开应急池阀门,将池中废液直排长江。2015年8月14日晚,邓启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分别超标1690倍、30倍、58.5倍。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对酮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维凡等4人购买价值18.6 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地村委会。
【裁判结果】
上一个 :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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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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