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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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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1月13日推出。此次入选的10个执行案件是从各地法院上报的228件案件中,综合考虑案件执行程序、实体处理、机制创新、典型价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因素评选出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的特点。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海特花园1号楼15年执行案,吉林延边林区中院再造绿水青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江苏泰州中院56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执行案,福建高院、宁德中院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甘肃林区中院兰天学生公寓执行案,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联合为竞拍人腾退园区执行案,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大额股票执行案,海口海事法院4.033亿元拍卖“光汇宝石”油轮执行案,宁波海事法院联合23家单位实施海上强制卸货移载执行案,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全国单笔最大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案。
  这十大案件较好地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付出的艰辛努力、取得的显著成效,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进一步展示了执行干警良好的精神风貌。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对上述十大执行案件进行了精彩点评,对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王  菁)

1 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海特花园1号楼15年执行案
  案情简介:2004年,北京某电器销售公司在用户已实际入住情况下,在售楼期间将海特花园1号楼作抵押贷款,总额过亿。后该楼因销售公司拖欠贷款被诉而查封,致未拿到房产证的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8年8月,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案件出现转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达成协议。目前大部分购房者产权过户已办理完毕。
  肖建国点评:这是人民法院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一起示范性案件。该案属典型的难啃“骨头案”,其特点在于: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去世,其他工作人员均下落不明;二是申请执行人众多,涉及128户居民,稍有不慎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与民生相关,本案居民多数为生活居住需要而购买房屋,关系到基本生存权保障;四是执行中需协调各种复杂的权利、利益冲突,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相关人的合法诉求,如何把握拿捏才不会顾此失彼,也是考验执行法院司法智慧的难题。
  上述特点,决定了本案执行所具有的复杂性、挑战性非普通民事执行案件所能比拟。案件执行前后历时15年,执行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与期待;创新执行方法,通过上下级法院合力,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机关联动,采取执行协调、和解等多种手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吉林延边林区中院再造绿水青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8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以某林业局作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延边林区两级法院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由于林业局没有还林专项资金,场地执行难度大且还林标准、执行监督等问题无参照,遂由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延边林区中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听证会确定还林参数标准并创设性提出代履行等机制。经过近半年努力,白河采石场已重现绿水青山。
  谭秋桂点评:本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尝试。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需通过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指导,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等方式,以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合目的性。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通常属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因此委托环境治理专业机构替代履行,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有利于利用专业能力确保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进而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实效性。此外,这个案件的执行方式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提供了反思机会:可以改变直接判令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做法,而是在判决前向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委托鉴定,确定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判令被告按照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指定由接受咨询或者鉴定的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一体化,提高环境修复的效率,确保环境修复的效果。
  3 江苏泰州中院56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执行案
  案情简介: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时,经重新梳理卷宗,发现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提供连带担保。经讨论决定立即依法裁定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多次传唤后,该公司代为履行1100余万元,执行干警根据款项汇出银行信息,于次日冻结该账户。2019年6月20日,法院强制划扣案外人向该账户汇入款项4500余万元。至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肖建国点评:这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胜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执行到位的案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这一全新的执行依据如何开展执行提供了值得参考借鉴的经验,是2019年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具体落实。鉴于该案“用最严密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其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的标本意义,继2018年获评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后,再次获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是当之无愧的。
  按照党中央所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改革部署,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我国开始试点,2018年全国正式实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该案的出现正逢其时,为保护国家享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尤其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的具体执行,提供了实践样本。
  4 福建高院、宁德中院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多种因素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从2011年起,有600多起涉及民间借贷、工程款等方面的纠纷分别被诉至多家法院,横跨闽、浙、皖三省五地,标的额高达13.5亿元。为解决涉案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普通债权清偿率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多次协调相关各地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按照“放水养鱼”思路,采用整体盘活、活封活卖方法,让烂尾楼变“黄金楼”。
  谭秋桂点评:执行工作的复杂性不只是个案内部的复杂性,还包括因涉及他案而形成的复杂性。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是:第一,本案通过落实指定管辖、委托执行等执行制度,实现了执行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生动地体现了集中执行的制度优势;第二,本案执行法院没有走“控制—变价—清偿”的通常路径,而是积极盘活资产,走“建设—销售—清偿”的新路,既实现了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形成“双赢”和“多赢”的局面;第三,民事执行程序也可以“放水养鱼”,破产并非解决债务危机的唯一途径。从案情来看,澳泰公司已经达到破产界限,执行法院完全可以“执转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对澳泰公司进行清算或者重整、和解。但是,破产程序成本高、效率低。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资产的灵活处置、执行和解等,同样可以解决被执行人的债务危机、实现企业重生。
  5 甘肃林区中院兰天学生公寓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兰天学生公寓的8个民事判决书指定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兰天学生公寓是由社会企业投资兴建的完全社会化的校外学生公寓,因涉及院校发展问题,立案执行后,林区中院专门成立涉兰天学生公寓案协调领导小组,确立了整体查封处置的执行方案。经评估拍卖,4月28日,西北师范大学在淘宝网的竞拍中以最高价竞得兰天学生公寓。5月30日,林区中院在兰天学生公寓广场举行公开交接仪式,并于6月27日清场完毕,将兰天学生公寓整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所有,解决了西北师范大学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肖建国点评:这是一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案件,周期长、阻力大、利益冲突剧烈,法院执行困难重重。由于案件执行涉及西北师范大学1万多名学生的住宿问题,对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居住权以及西北师范大学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意义重大,使得本案的执行带有明显的公共利益色彩,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仅强制实现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私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为此,有必要将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在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做到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执行的亮点在于: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措施,通过指定执行、整体查封、整体拍卖、清场交付等执行措施,最终依法保护了公共利益,为人民法院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6 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联合为竞拍人腾退园区执行案
  案情简介:在场地被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仍对场地内厂房及办公楼进行出租,经多方努力,部分场地清场完毕,但仍有近千人因合同未到期不肯腾退,致场地拍卖后迟迟无法交接。为保障竞买人合法权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多家单位出动1000余名干警、100余台警车,并出动了无人机对执行现场进行监测和把控。当天即对已清空房屋完成腾退工作,成功腾退6万平方米场地,违法建筑全部被清除。
  谭秋桂点评:本案执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意义。第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是顺利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的独家责任,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第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亵渎。本案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同意出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租赁户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民法院有职责排除妨害,强制租赁户搬离。本案的执行,防止了租赁户因违法行为而获利,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约社会公共成本。为了排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妨害,本案执行法院组织1000余名干警开展执行工作,成本很高。即使执行的直接成本(即搬迁费用)由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金元系公司)负担,由此产生的社会公共成本也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负担的。因此,民事主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节约社会公共成本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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