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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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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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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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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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件 |
3.1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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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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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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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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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 |
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 |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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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5.1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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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车船税退抵税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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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资、联营双方资质证明 |
企业因改制、资产整合,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投资、联营双方的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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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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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发立项证明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开发立项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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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 |
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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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不再提交。有机肥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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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机肥产品外省备案证明 |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需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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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 :
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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