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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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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2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3

税务登记证件

3.1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3.2 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3.3 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3.4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4

营业执照

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5.1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5.2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车船税退抵税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6

投资、联营双方资质证明

企业因改制、资产整合,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投资、联营双方的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7

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8

开发立项证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开发立项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9

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

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10

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不再提交。有机肥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11

有机肥产品外省备案证明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需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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