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9月
目 录
一、文化体制改革.......................................................1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1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优惠......3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产生相关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5
二、传统文化企业发展...............................................7
(一)电影企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7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9
(三)出版发行企业的相关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
(四)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2
(五)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13
(六)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5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15
(七)从事印刷制作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征后退增值税优惠...............................17
(八)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18
(九)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19
(十)提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1
(十一)提高书籍、报纸等文化产品出口退税率...............................23
三、支持动漫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24
(一)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24
(二)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6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1
(四)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34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8
(六)创意设计费用加计扣除.............................40
四、支持文化体育设施运营和公益事业发展........43
(一)部分文化服务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43
(二)部分文化、宗教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45
(三)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科普活动的门票免征增值税......................................46
(四)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48
(五)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文化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2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84号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
【享受条件】
1.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征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优惠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相关涉税主体。
【优惠内容】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产生相关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2月31日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二、传统文化企业发展
(一)电影企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2018年12月31日前,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需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运行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三)出版发行企业的相关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出版、发行企业。
【优惠内容】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损失是由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四)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企业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批发、零售图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五)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
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