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指引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7月30日
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3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实施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特定目标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应以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服务。
(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应基于委托人的合理商业目的,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得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也不得向委托人建议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三)诚信及保密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完整、真实地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或业务委托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内容为委托方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本指引第三条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递交、业务记录归档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价并针对税务风险管理措施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行为。上述所称的“境外投资税务风险”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从事投资活动所涉及的税务风险。
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通常涉及多个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管理实践,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应全面并客观考虑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实践要求。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从中国大陆税法的角度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税务风险:
(一)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二)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
(三)税收协定适用;
(四)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
(五)境外税收抵免处理;
(六)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七)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除中国大陆税法以外,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时,还应搜集并了解境外投资涉及的中国大陆以外其它特定税收管辖区域的基本税收信息,梳理委托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税收管辖区域的税法遵从事项,了解双边税收协定及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关注委托人及其境外投资项目在中国大陆以外税收管辖区域潜在的重点税收风险,动态把握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税收政策变化,协助委托人防控境外投资项目在中国大陆以外税收管辖区域的税收风险,提高境外投资项目在所有涉及的税收管辖区域的全面税务合规性。
第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流程包括了解业务目标、制定业务计划、收集项目资料、确定法律依据、测算数据结果、制定策划方案、方案综合辩证分析。
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在境外投资税务咨询方面的专长、类似项目经验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对委托人的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项目拟投资金额、所涉国家数量、所涉税务事项复杂程度等因素)判断拟承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项目”。除《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规定的基本事项外,还应重点关注委托人拟议或现有境外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 若服务范围涉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践,税务师事务所应评估提供跨境税务咨询业务相关的执业风险,着重评估提供涉及中国大陆以外税收管辖区域有关税务咨询服务的执业能力和法定执业资质要求,并据此确定是否需要请求本所外部具有提供中国大陆以外税收管辖区域税务咨询服务经验和资质的专家团队协助工作(“境外专家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境外专家团队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境外专家团队负责人联络、沟通,确保当地团队的服务能力、时间安排、服务报价等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和预期。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委托人对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