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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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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9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pdf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 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 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 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 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 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 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 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 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 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 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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