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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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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19年3月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本仅供参考 正式使用时请下载官方PDF版本)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华人民和国境首次公发行票并在所科板(称科板)适用办法

人申请次公开行股票在科创上市符合创板定面向界科技沿面向济主战场面向重大优先持符合家战略拥有键核心科技能力主要靠核心术开展产经具有定的商模式 度高社会好,有较性的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 保荐应当诚守信勤勉按照法制定务规和行业律规范要求,分了解行人经情况和对注申请文和信息露资料行全面查验证对发人是符合行条件上市条独立作专业判,审慎出推荐并对股说明及其所具的相文件的实性准确性完整

服务机应当严按照依制定业务规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人会计础工作报表的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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