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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禁止准入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禁止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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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地方性许可措施

1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1


2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调整修订的具体措施见附件2


3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附件1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一)农、林、牧、渔业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81号)

2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7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10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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