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

访问量: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少数股权时,应如何理解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

  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此外,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微信公共号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2022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5937号-1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