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访问量: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1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6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 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 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 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微信公共号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2022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5937号-1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