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拟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由对除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外的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附加关税。另外,据相关网站报道,美国正在就去年对华发起的301调查,计划对中国电子、电信、家具和玩具等近百种达600亿美元的产品加征关税。如果说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征关税打击的面还比较广的话,那么以301调查为借口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则基本上是图穷匕现地对中国挑起贸易战。虽然是否反击以及如何反击更多是政治决策,但是能战方能止战,本文试图就WTO法律框架内的反击路径进行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1.反击对象的选择
有文章对中美贸易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并对可选择的反击领域进行总结。文章认为,从中美贸易逆差规模上看,农产品、运输设备(飞机、汽车等)、废旧材料等领域的中美贸易逆差规模显著偏高,石油、天然气、矿产品、林产品、饮料、烟草、二手商品、成品油、煤炭及动物产品等行业的中美贸易虽也为逆差,但规模相对较小。服贸方面,中国对美国整体服贸逆差规模较大,其中教育、旅游的各自占比均超服贸总逆差规模的30%,两者之和接近70%;另外,金融、维修、保险、空运等服务领域中美贸易也为逆差,只是规模有限。
文章综合分析了中美分行业贸易逆差规模、中国分行业进口美国产品规模、中国分行业进口美国产品值占美国该领域出口值比重及中美各产业的产品关联度等四个维度,认为中国在农产品(种子、水果、棉花、谷物等)与飞机等领域进行贸易反制能够显著增加美国进行贸易战的成本,另外中国还可以选择在汽车、废旧材料、石油、天然气、矿产品、林木产品、塑料、皮革及冷冻肉等领域进行贸易反制。除制造业外,在旅游等服务贸易逆差较大的领域进行反制也可以作为备选方案。[1]
与以上分析相类似,也有文章直接指出中国可以反击的产品包括大豆、飞机、汽车;服务包括教育、旅游和金融服务等。本人认为,教育和旅游是“境外消费”很难限制,金融服务本身开放度就不是很高,最多中国可以暂时延缓金融开放的计划,所以反制可能更多是集中在货物领域。
2.反击手段的选择
2.1美国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关于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的232调查,美国是以国家安全为由采取关税措施,虽然可能美国自己也清楚,这是变相贸易保护措施,但是至少从表面来看美国似乎是援引了GATT 1994 第XXI条(b)款(ii)目的国家安全例外,即“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需的任何行动: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详见本公号3月9日文章“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简要评析”)
关于301调查,美国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强迫技术转让,或通过并购或偷的方式获取相关技术等,从目前调查的内容和程序来看,似乎本次调查并不涉及中国是否违反了WTO义务。
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c)项(《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节(c)项)的规定,USTR可以在“授权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1)中止、撤回或不适用与有关国家订立的贸易协定;
(2)对来自有关国家的进口货物提高关税或采取其它进口限制,或对有关国家的服务征税或进行限制;
(3)如果有关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不符合某些法定的免税待遇,撤回、限制或中止这类待遇。
(4)USTR有权与有关国家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让他国政府承诺取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取消这类法律、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与限制,或对美国的贸易利益提供满意的补偿。
(5)限制或拒绝给予“服务市场准入授权”。
从美国国内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如果中国没有按(4)与美国达成协议或提供补偿,美国能采取的措施只有提高关税或限制服务。根据中金网的报道,这一可能性有正在逐渐变成现实的危险。[2] FT中文网曾经有篇报道称美国对华贸易行动因法律问题陷入僵局。特朗普政府一直在考虑援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该法通常被用来实施制裁。这一举动将是不寻常的,并将要求总统就对华贸易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这种状态赋予他在无需国会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反应的广泛权力。[3]
如果美国政府真的在采取301措施时援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那么这一措施可能还是要回到国家安全例外的法律框架下,特别是GATT 1994 第XXI条(b)款(iii)目的国家安全例外:“(iii)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2.2中国基于“国家安全”的反制
美国对钢铁和铝制品采取的232措施援引的是国家安全的例外,虽然豁免了加拿大和墨西哥,但是还有其他被打击的盟友,中国受到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随着美国的盟友像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的轮番屈服,欧盟估计也不一定能撑的住。最后232措施可能会变成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的措施。如果美国在专门针对中国的301调查中援引紧急状态,并对中国采取单边措施,那么将是美国吹响的对华贸易战的号角,就是把中国逼到了墙角。本人认为中国的经济安全已经到了危险的时刻,中国政府应该秉持经济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理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和26条,(符合GATT 1994第XXI条(b)款(iii)目),以“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为由对美国进行坚决的报复。这一举措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国际公法的“自卫权”在经济领域的应用。
事实理由部分至少可以包括:
1.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将中国视为竞争对手;
2.美国的2018年贸易日程对中国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横加指责;
3.美日欧发表联合声明发布明显是针对中国的联合举措,严重损害中国的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利益;
4.232和301措施对中国经济的严重损害;
5.其他敌视中国的政策和做法。
2.3基于其他法律依据的反制
除了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的反制以外,中国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标准动作,但费时费力,没有立竿见影的反制效果。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能否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裁出有利于中国的结果有不确定性。特别是GATT1994 第XXI条(b)款中“it considers”的用语规定。(详见本公号3月9日文章“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简要评析”)
2.针对特定产品(进口自美国的量大,来自与可能影响美国中期选举结果的州的产品),自主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一做法也要走较长立案调查程序,并且立案之日起60日内不得采取初裁措施,因此没有立竿见影的反制效果。
3.针对特定产品采取TBT和SPS措施,这一措施的优点是可以立即实施,但是可能缺乏针对性,除非美国存在SPS方面的问题。比如对大豆以存在转基因风险为由采取限制,那么可以会伤及其他大豆出口国,比如巴西。
4.援引GATT 1994第11条2(b)的数量限制例外,即“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需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这与上述TBT措施有一定类似或直接相关联,可能缺乏针对性,伤及其他国家。
5.针对特定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虽然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类似,保障措施也要经历一个调查程序,但保障措施有三个优点:一是没有初裁时间的限制,中国政府可以在发起调查后立即采取措施;二是保障措施有排除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因此可以避免误伤。比如对大豆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后立即采取为期200天的措施,同时排除适用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三是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可以为中美谈判争取到时间,如果谈判成功,中国可以撤消措施,不成功,美国势必走WTO争端解决,但是如前文所述,WTO争端解决费时费力,中国基本可以争取到一个与美国单边措施相对等的时间。
6.针对美国的波音飞机采取限制措施或实施歧视性的进口政策;也可以以此政策优待空客以拉拢欧盟。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中国还不是《民用航空器协定》的成员,所以受WTO协定纪律约束较少。
7.其它及组合拳:位卑未敢忘忧国,小编正在思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