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协助企业符合海关实施分类管理中对仓库管理要求的通知
根据海关署署监[1999]24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近期将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并要求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应健全企业内部仓库管理制度,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另外,根据《深圳海关对进出品企业会计账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企业仓库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材料账、成品账和半成品账等。仓库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物料进、出仓库时,应办理发、存的登记手续,并视作会计凭证妥善保存、备查。如果违反海关的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成功制定了一整套符合海关分类管理、符合海关稽查、税务稽查及企业财务日常管理、统计的《企业仓库管理实施方案》,其中包括:
(一)对贵公司在存货管理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操作的流程、文件的准备、数据的填报、审批、实物的存放、日常和收发管理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并针对上述各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提供改进的专业意见,及制定一套适合贵公司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并在一定的期间为监督实施运行情况。
(二)对贵公司存货管理运用本所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自动化管理。
(三)为贵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最新的财税、海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资讯,并就其中可能给贵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的部分提供指导。
(四)在海关对贵公司进行稽查时,作为贵公司的专业顾问对贵公司提供人协助助、并向海关人员介绍、解释贵公司的仓库管理情况。
本所已在深圳特区内外为多家企业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 定和支持。
为配合贵公司在海关分类管理及海关、税务稽核过程中避免一些问题,我所愿意为贵公司进行相应的仓库管理工作。
E-mail:999@szcp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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