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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9924  深府[1999]17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二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2月9发布  1999年9月23修订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如下:
    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区、镇财政也须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增强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和担保功能。1999年由市财政出资5亿元,发起成立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注资,到2000年使其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后视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注资。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五、从1999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鼓励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中心,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生园。
    六、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以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实力。
    在高新区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无偿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室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1999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之后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其发展。
    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七、鼓励内地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深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八、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
    十一、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十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十三、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六、政府采购政策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设备。
    十七、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外事、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赴港澳申请。
    十八、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正式调入后,可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市住宅管理部门须在1年内给予解决。
    十九、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人事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大力提拔重用;对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建立既能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科技成果的评价不但要重视学术水平,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增加工资和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十、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深圳市科技贡献奖(市长奖)”,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二十二、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另行制订(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1998]29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应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项目要独立核算。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财政、税务、工商、贸发、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的市级新产品和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应独立核算,并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第三条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限须在十年及十年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一般生产性企业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再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如经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第四条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 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以企业实际已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税务部门经汇算后清退多缴税款。
    五、第六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并且只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内返还,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到2000年为止。
    六、对于同时或交叉享受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另重复计算免税年度。
    七、第十一条所指的技术成果,是指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书的技术成果。
    八、第十三条所说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
    九、第十四条所说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
    十、第十五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所说的加速折旧指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十一、凡按本规定享受减免的国家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滥发奖金。违者由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税款或取消其税收优惠,以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
十二、享受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征收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持税务部门出具和核定的《缴纳增值税证明书》,《缴纳所得税证明书》、增值税返还申请表、所得税返还申请表及相应的入库税单原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其中由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到市财政局办理;由特区外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分别到宝安区财政局和龙岗区财政局办理。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成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 经市科技局审批,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 的比例返还。

(四)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 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 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级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七)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 凡因享有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资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第三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下更优惠和扶持。

(一) 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留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尘、防噪声、防污染)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小区,集中进行建设。

(二)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予以优先审批,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减收地价10-20%的优惠,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 保税区中,划出一部分优惠地价的土地给高新技术企业。

(四)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请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以及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下更优惠:

(一)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从事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对有国家级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的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审批和办理手续。需要借聘内地科技人员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二) 上述调入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三) 有组织地积极从国外引进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返港澳能行证”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需要;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护照”的人员的审批手续按[1990]国科发字400号《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外事办负责办理。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上尽可能给予方便。

第八条 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

第九条 凡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替代进口的产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在审批进口同类产品时予以限制,以扶持该类产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内销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对于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确需购置少量单价值超过五万元的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十三条 深圳海关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 开展加工后出口产品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专用备料仓库,以便办理料件进口手续;其中,没有进出口报关权的,经海关批准,可享有自理报关权。

(二) 高新技术企业加工的产品有内、外销的,海关比照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产品实际内销再按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

(三) 高新技术开展的按规定海关应收取保证金的业务。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免交保证金。

(四) 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进料加工项目,海关可发给“专用清单”,货物进出口时实际通道报验,按月集中报关,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核销。

(五)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应税货物,海关可先予以放行,并发给“纳税手册”,企业在七天内向银行办完纳税手续。

(六)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在监管上给予方便,海关认为有必要查验而货物又不便在现场开拆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海关可派员随车监管到企业所在地,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

(七)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国营企业可申请参与海关一年一度的“信誉良好企业”评定活动,对被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的,海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八)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少量货样、维修机器设备的零配件、原材料、包装物料以及需带到境外修理的物品等,可由本企业人员随身携带进出境,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卡或申报单先予以放行,事后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