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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商在深圳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A.    中外合资经营

B.    中外合作经营

C.    外商独资经营

D.    合作开发

E.    补偿贸易

F.    加工装配

G.    国际租赁

H.    技术转让

I.    贷款

J.    购买债券、股票

K.    在中国银行存款

 

中外合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其企业债务和分享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合营者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结业清算方法,均在合同中规定。

  

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利润全由独资企业承担、享受。

 

补偿贸易

  由国外客户提供信贷,向中国企业赊销技术或设备、或进口原材料,外商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而不用现汇支付。其偿还方式可以是直接补偿,也可以是间接补偿。即用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加工装配

  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即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经中方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由中方收取工缴费。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作了价的,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融资租赁,即由租赁公司出资风云用户选不定期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把设备的价款、利息、手续费等在租赁期内,全部以租金的形式向用户收取。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金,租用期满 退还设备。综合性租赁,则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的资本以外的部分。

 

根据深圳的有关规定,内地来深圳投资,可举办国营、集体、民间科技、中外合营或股份制企业,主要有以下方式:

1.    内地与深圳联合经营

2.    内地独资经营

3.    内地与外商合资经营

4.    内地与外商合作经营

5.    内地联合深圳与外商合营

6.    技术转让

7.    购买债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