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CMM/CMMI认证资助计划

1.4.1)计划目的

  通过分担认证费用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形成鼓励自主创新的氛围,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后劲。

 

1.4.2)支持领域

  软件产业。

 

1.4.3)申报主体

  通过CMM/CMMI认证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1.4.4)申报条件

    申请者为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申请者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II级以上认证。

    申请者从未获得市政府任何部门对CMM/CMMI的资金资助。

 

1.4.5)申报材料

    深圳市科技计划CMM/CMMI认证资助申请书(须同时申报打印的书面材料和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

    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企业同CMM/CMMI认证单位签订的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CMM/CMMI认证单位背景材料及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交复印件);

    企业CMM/CMMI认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企业认证费用凭证(扣除已获得的各类政府资助,验原件,交复印件);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一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1.4.6)审批流程

  市科技和信息局收文窗口受理——市科技和信息局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市科技和信息局核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和信息局、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1.4.7)方式标准

采用报销制,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CMM认证费用,CMM 2级不超过30万元;CMM 3级不超过50万元;CMM 4级不超过80万元;CMM 5级不超过100万元。

 

1.4.8)受理时间

  自2007326200768

 

1.4.9)注意事项

a、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本指南、申请表格填写说明和市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b、申请者以往承担了市科技计划或其它市级计划项目要在以往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2007年度无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凡有市财政借款到期未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还清欠款后才能申报2007年度科技计划。

c、申请者须从网上下载并安装相关类别最新版本的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并在递交书面材料前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或递交书面材料时带电子版申报。

网址:http://shenbao.szsti.net,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热线:82102630

d、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到市科技和信息局设在市民中心的收文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4-56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821070918210709682107097

e、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f、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g、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以退还。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

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办〔200613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

 

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CMM认证资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2级以上认证。

    第三条  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自行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凭通过软件企业CMM认证的正式文件和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额度

 

    第五条  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通过CMM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通过CMM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

    (四)通过CMM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资助额不超过级差部分。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CMM/CMMI认证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二)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三)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四)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五)CMM认证证书;

    (六)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七)认证费用凭证;

    (八)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直接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软件  操作规程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814印发

                                          (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