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办理和“不见面审批”,根据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我局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4〕19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2.《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设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5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审计业务包括: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条件: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执业关系已转入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执业关系在总所的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分所负责人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表(附表3);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
5.全体合伙人的执业关系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此项由市财政局在线核查,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地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附表6)。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login_achieve/login)进行事务所字号查重;
2.全体合伙人需转出原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册会计师信息页为“协会代管”状态;
3.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4.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541539)提交申请;
5.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6.受理后公示。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7.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8.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审批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9.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制作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和批复文件;
10.市财政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并办结。
(二)不实行告知承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
2.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541539)提交申请;
3.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4.受理后公示。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6.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审批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7.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制作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和批复文件;
8.市财政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并办结。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
2.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541539)提交申请;
3.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4.受理后,市财政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5.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审批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6.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制作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和批复文件;
7.市财政局受理人员将申请人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8.市财政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并办结。
九、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执业事
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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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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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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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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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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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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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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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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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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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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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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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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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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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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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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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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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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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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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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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申明及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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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我们承诺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
申请执业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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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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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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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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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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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住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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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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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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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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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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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申请时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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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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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如有,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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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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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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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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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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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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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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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每位合伙人需填写附表3 。
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表
姓名(本人签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注:(1)请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状态栏中每次只填一项。
(2)工作经历填写时间段,所填经历必须满足《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四、行政许可条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5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的要求。
附表4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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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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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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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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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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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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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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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填报除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2. 申请分所执业证书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申请执业证书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及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合计超过50名时,可不再填写。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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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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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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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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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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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执业关系已转入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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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事务所是否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如有,请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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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业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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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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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登记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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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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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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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含分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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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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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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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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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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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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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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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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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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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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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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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申请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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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申请 分所执业许可,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并承诺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
首席合伙人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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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会计师事务所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执业关系已转入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五十名;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该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执业关系在总所的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分所负责人不计入本项规定的五名注册会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程序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已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广东省政务事项标准化系统,使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现“一门一网”和“不见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2.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含电子证书)。同时,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财政局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首次现场核查。
2.市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市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